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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监能市场〔2023〕53号附件2: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进一步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能源局《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新能源消纳,由火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包括且不限于: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转动惯量、快速调压等。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级、市级、县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统称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并且接入10 千伏及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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