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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徽公布分时电价新政,光伏收益有出入

来源:电网政策

时间:2024-03-22 17: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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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7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3月12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南、安徽公布分时电价新政,光伏收益有出入.png

  安徽发改委明确:

  一、实施范围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

  7-9月高峰: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0:00-9:00。

  1、12月

  高峰: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23:00-次日8:00。

  其它

  高峰: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23:00-次日8:00。

  ≥315KVA

  7、8月

  尖峰:20:00-22:00;高峰:16:00-20:00、22: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0:00-9:00。

  1、12月

  尖峰:19:00-21:00;高峰:15:00-19:00、21: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23:00-次日8:00。

  三、浮动比例

  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执行时段为7月、8月、1月、12月,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河南、安徽公布分时电价新政,光伏收益有出入.png

  河南发改委明确: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8:00;低谷时段0:00至6:00, 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和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9:1:0.46,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顺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

  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若根据上述条件,河南省光伏的收益将会大大下降。

  此前,河南分时电价政策要点如下:

  一、实施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

  7、8月

  尖峰:12:00—14:00、20:00—21:00;高峰:10:00—12:00、17:00—20:00;平段:7:00-10:00、14:00-17:00、21:00-23:00;低谷:0:00-7:00、23:00-24:00。

  1、12月

  尖峰:18:00—19:00;高峰:10:00—14:00、17:00—18:00、19:00—21:00;平段:7:00-10:00、14:00-17:00、21:00-23:00;低谷:0:00-7:00、23:00-24:00。

  其它

  高峰:10:00—14:00、17:00—21:00;平段:7:00-10:00、14:00-17:00、21:00-23:00;低谷:0:00-7:00、23:00-24:00。

  三、浮动比例

  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用电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

  尖峰电价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以下为两个省发布的原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分时时段

????每年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时段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二、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有关要求

尖峰电价增收资金统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等,电网企业要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资金。电力需求响应工作仍按照《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皖能源电调〔20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37号)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保障我省电力供需平衡。电网企业要及时调整电表等计量设施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根据我省电力供需和电网负荷变化情况,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4年3月4日


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已实施满一年。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鼓励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电动汽车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根据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评估情况,结合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现就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8: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具体时段详见附件。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9:1:0.46,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之和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三、其他事项

  (一)保持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不变。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

  (二)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高峰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00至20:00,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尽快完成用户计量装置调整,对现已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在***月***日前调整到位;对本通知印发后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在选定后2个月内调整到位。由于用户自身原因没有完成计量装置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形成的电费盈余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2024年分时段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用户,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24〕18号)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工商业、居民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有关用户对调整后的各时段设置应知尽知,推动分时电价机制平稳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12月峰平谷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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