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网政策
时间:2023-06-20 1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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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章建华发表了署名文章《统筹发展和安全 推动电力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文章中表明:当前我国储能配置依然不足,低成本、大容量、时间长、跨季节调节的储能技术还需要突破。
6月1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于2023年8月13日前将纸质推荐材料(1套)报送至国家能源局科技司,这也意味着国家能源局将会积极推进新型储能建设,强制配储已成为新能源发电的基本准则了。
6月7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租赁或项目自建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鼓励新能源发电项目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和租赁的方式配置储能;对确不具备上述两种储能配置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暂可采用自建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同时,凡需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其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内容”中明确储能配置方式、配置容量等,其中新增核准(备案)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其首次核准(备案)时进行明确;已核准(备案)未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6月底前完成核准(备案)变更。对在建或已建成投产新能源发电项目,如需改变储能配置方式或容量,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变更手续。
6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
1)总规模500万千瓦以上
到2025年,全省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00万千瓦以上,力争达到600万千瓦。其中:新能源项目配储能规模达到470万千瓦以上,用户侧储能规模达到30万千瓦以上;
2)新能源配储要求
2021年及以后风光开发方案中的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开发方案中承诺的储能配比配置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投运时间应不晚于新能源项目投运时间;如未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
鼓励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功率的 10%、时长不少于 2 小时的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项目企业后续开发新能源项目时,其存量项目配置的储能容量可与新建项目配套的储能容量叠加参与竞争排名。
3)配储方式
重点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发挥大型储能电站调节能力强、易于调度、方便管理等优势,重点建设容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的独立储能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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