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网政策
时间:2023-05-11 1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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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对此,发布了一些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以下简称为《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
《通知》文件的发布,明确了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可再生能源类型。
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优化节能考核的大方向
2021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要科学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2022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指出,要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各地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有序实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这些文件精神,都为优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明了方向,《通知》是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的实施细则。
二、明确了不纳入考核的可再生能源消费类型
《通知》指出,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这意味着现阶段考虑的主要是相对容易计量、容易统计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三、明确了是“不考核”,而不是“不统计”
《通知》指出,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社会上一些人误以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未来就不需要统计可再生能源,只统计消费的化石能源就够了。统计是统计,考核是考核,二者功能不同,生效的对象也不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文件和《通知》强调的是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而不是不统计。从理论上看,只有建立了科学、准确、历史可溯的计量和统计制度,才能为优化考核制度奠定基础。因此,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统计制度,也是《通知》强调的重点内容。
《通知》文件的发布,明确了绿证被视为核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基本凭证。
一、电力用户持有的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核算依据
《通知》指出,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是我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重要节能制度。按这一制度要求,国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主要是指需要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进行优化。《通知》的发布,有助于鼓励能源消费者更多使用不排放二氧化碳的可再生能源,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二、只有电力用户持有的绿证,才能在考核时减免
《通知》指出,绿证原则上可转让,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理论上讲,绿证可以转让,意味着金融机构、投资者允许购买一部分绿证,并在价格合适时出售给有需求的电力用户。如果到了年底,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手中的一部分绿证没能及时出售给电力用户,则这部分绿证就无法被省级人民政府或企业在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时所使用。留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手中上一年的绿证,也可能在第二年作废。这一点值得省级人民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注意。
三、绿电与绿证、与重大项目单列关系等细节问题值得关注
《通知》指出,当年度的绿证是核算工作的基础。绿证是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这意味着绿证的数量是按发电量计算的。绿色电力在远距离输送过程中,会有一部分损失,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等储能设备也会导致绿色电力出现损失。正常情况下,绿色电力的发电量会大于绿色电力的消费量,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和绿证数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此外,绿色电力的跨区域输送和绿证的跨区域交易,也可能导致各省绿证之和与全国的绿证总量略有差异。这些细节问题,都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统计核算制度加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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